公證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公證職能之作用在於使非以司法途徑作出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形式,並賦予該等行為公信力。本領事館能提供一系列的公證服務,在領事館尤其可作出下列公證行為: - 影印本的認證; - 認定簽名; - 婚前協定; - 繼承人資格之確認; - 授權書; - 認證語; - 遺囑; - 翻譯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 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 我們將進一步提供公證詳情 |
公證文書
領事館(身為公證員)具權限理解當事人之意思、探究並使有關意思符合法律體制之要求,並按照上述當事人之意思編寫或完成編寫公證文書,且將該公證文書之意義及涵蓋範圍向當事人作出說明。為了方便及能迅速向您提供相關公證文書之服務,利害關係人應盡量提供擬以公證文書形式作成的(且以葡萄牙語書寫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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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語
認證語是一種公證行為,通過此,利害關係人可在領事館(領事館以公證員身份)面前確認載於私文書的內容。 | |
申請方式: | 親臨領事館(無需預約)出示相關文件及預約作出公證行為的日期。 |
必須文件: | 1)簽署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 2)擬確認的私文書; 3)能證明上述2)的文件內所指簽署人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授權書、司法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等)(若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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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 | 1) 每項認證語,且僅涉及一名參與人︰歐元30.00
2) 除上述參與人外的每名參與人之附加費︰歐元10.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
辦理時間: | 在一般情況下,於作出公證行為時交付相關文件。 |
備註: |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
認定
公證認定可屬普通認定或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普通認定涉及認定載在私文書關於簽署人的筆跡及簽名或僅對其簽名作認定。
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係指認定時根據法律之規定或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註明與利害關係人、簽署人或被代簽人有關且為公證員知悉或經公證員按向其出示(並經其在認定內作註明)之文件證實之任何特別情況。 | |
申請方式: | 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
必須文件: | 1)簽署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 2)認定將置於的私文書; 3)能證明上述2)的文件內所指簽署人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授權書、出生證明、司法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等)(若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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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 | 1) 每個簽名的認定︰歐元15.00
2) 每項筆跡及簽名的認定︰歐元15.00 3)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而作出載有特別註明之認定︰歐元20.00
為著賦予、取得或喪失葡萄牙國籍而須在聲明書或申請書上作出的當場簽名之認定均屬免費的。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
辦理時間: | 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
備註: | 1)對代簽(即由另一人代表簽署)作認定只可以當場認定方式為之,且被代簽人應為不會或不能簽名之人士。 2)應在認定簽名之行為中,於向被代簽人宣讀有關文書後在公證員面前作出代簽或確認代簽。 3)應帶備代簽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 4)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
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若為組成相關卷宗而必須之文件是以其他語文書寫的,除該文書外仍須遞交相關的經證明的葡萄牙語翻譯文本,且相關費用則應由利害關係人負責。本領事館在翻譯服務方面能投放的資源非常有限,且僅可提供葡萄牙語、英語和中文的翻譯服務。翻譯工作所需要的時間將取決於本領事館能分配予提供翻譯服務的資源之安排。領事館可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葡萄牙語、中文和英文之譯本;必須註明作成該譯本的人士之身份識別資料並經該人士簽名作實(一般而言,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之處理程序是較為快捷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應出示被翻譯的文件之正本和其譯本,且必須註明作成該譯本的人士之身份識別資料並經該人士簽名作實。
請注意,並不總是需要提供翻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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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
必須文件: | 1)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 2)需要翻譯的私文書,以及其譯本(若擬提供)和作成該譯本的人士之身份識別資料(若適用)。 |
手續費: | 根據手續費表的規定,應付翻譯費是按照翻譯資料的數量及語言計算的。1)每譯本(外語翻譯成葡萄牙語)的證明:歐元30.002)每譯本(葡萄牙語翻譯成外語 )的證明:歐元35.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
備註: |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
文件認證
若為組成相關卷宗而必須之文件是經外國當局發出的,該等文件的真實性應被確認,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這項領事館的服務主要涉及經香港當局發出的文件。就澳門而言,按照2001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法律及司法協助協定》第5條的規定,免除適用上述形式要求。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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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
:必須文件: | 1)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 2)需要被認證的私文書, |
手續費: | 1)作出認證(具特別註明之認定):歐元20.00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
辦理時間: | 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
備註: |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