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登記和國籍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領事館是為常居於或偶爾在國外的葡萄牙人提供民事登記服務之特別機關。領事館尤其有權限作出以下民事登記行為:
1) 於外國之出生(注意事項:國外出生之登記乃賦予葡籍的行為);
2) 兩名葡萄牙人或一名葡萄牙人與一名外國人於外國結婚;
3) 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
在領事館作出的大多數與民事登記有關的行為均與獲得葡籍有關聯的。國籍是一種將人與國家連結起來的法律關係 ﹣在此,是與葡萄牙連結起來。葡萄牙國籍可按法律規定或意願以賦予形式獲得,又或按意願、完全收養或歸化以取得形式獲得。 通過法律規定,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 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若父親或母親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居住在葡萄牙領土,不論有關居住之依據為何,以及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3) 本人出生在外國,而在本人出生時,本人的出生記載內載明本人母親或父親是向葡萄牙國家提供服務的; 4) 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並沒具有其他國籍。 通過意願,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 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外國,以及本人的出生事實被登錄於葡萄牙民事登記或葡萄牙領事館,又或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最常見的情況);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父母雙方均沒有向其國家提供服務,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並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而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意願,取得葡萄牙國籍: 1) 母親或父親獲得葡萄牙國籍,且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能力人並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2) 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結婚至少3年,且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3) 外國人以聲明方式為之,且須提交司法確認事實婚狀況的證明文件,而作出聲明時,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逾三年(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4) 在本人為無能力人的時候以聲明方式喪失葡萄牙國籍,且在本人為有能力人時以聲明方式為之。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經葡萄牙籍人士以完全收養方式收養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歸化,取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1) 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外國人: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6年; c)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d)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之未成年人: a)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c) 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或未成年人至少在葡萄牙領土完成基礎教育六年級。 3) 曾具有葡萄牙國籍之人士,在其喪失葡萄牙國籍期間,從未獲得其他國籍,且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4) 出生在外國的人士,且該人士至少有一名直系二親等的葡萄牙籍之尊親屬,以及滿足以下條件(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5)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的人士並在遞交申請前的十年內慣常地逗留在葡萄牙領土,以及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6) 並非無國籍且曾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之卑親屬、葡萄牙後裔社群成員和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或被要求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重要服務之人士,且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喪失葡萄牙國籍必須經利害關係人本人作出申請且在該利害關係人具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 反對按意願或收養取得葡萄牙國籍之依據如下︰ 1) 不存在與國家社群有效的聯繫; 2)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3) 擔任葡萄牙以外的國家的非以技術性質為主之公職或向葡萄牙以外的國家提供非強制性的軍事服務。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 [email protected] 備註: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 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請在“出生” 參閱有關出生登記的詳情。請在“認定” 參閱有關公證認定的詳情。國籍(一般資訊)
出生登記是一個人的首次登記行為,以登記事項形式記錄,之後個人的所有需要登記的事項均應附註於該登記事項上。透過查閱出生登記及其附註,可了解公民在出生、親關係及婚姻等方面的人生歷程的相關資料。 作為授予葡萄牙國籍的依據,在葡萄牙以外出生的出生登記,屬於中央登記局的專屬職權,由其負責葡萄牙國籍的中央登記。領事機構負責繕錄登記,需涉及因血緣關係授予葡萄牙國籍的出生登記必須由中央登記局整合歸檔。 出生登記可以以下方式進行: • 透過登記,由父母或有資格的申報人申報(該等申報人須已於領事館完成領事登記),即使持有當地出生登記證書也需完成此申報程序。這是最簡單且最普遍的情況。 • 透過轉錄,依據出生國當局簽發的出生證書辦理。領事機構不會繕錄出生登記,僅作為中央登記局的中介,將聲明書筆錄以及登記所需的文件轉送至中央登記局審理。此種方式較少見,領事機構僅在無法滿足所有登記條件的情況下採用,尤其是當對親子關係確定存有疑問。 出生登記可以由能夠核實身份且必須是被登記人的法定代表或經授權代理人申報。 因此,若要在國葡萄牙以外為未成年人辦理出生登記,需要父母雙方親自到場,或由具有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其法定代表)代為辦理。被登記人的未成年/成年身份依其個人國籍法律認定。 當在葡萄牙駐外領事館登記葡萄牙以外出生時,目的是讓被登記人成為葡萄牙公民。在這種情況下,確定與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的親子關係是一個必要的因素,因為葡萄牙國籍對於在葡萄牙以外出生的人,只能通過血緣關係(血統原則)來獲得。 另一方面,只有在未成年時建立的親子關係才會對國籍產生效力(國籍法第14條),因此,就國籍授予而言: 1) 未成年子女可於任何時間被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承認,包括在辦理出生登記時獲得國籍(屬於授予性登記的情況)。 2) 成年子女必須證明其在未成年時已被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承認。此證明應以承認行為的證明文件形式提供,一般為相關人士的出生登記證書,由其出生國的主管當局簽發。 因此,出生申報應按順序由以下人士進行: 1) 由父母雙方申報。 2) 由父母任何一方,親自及代表另一方父母,出示具有特別權限的授權書以進行此行為。 3) 由父母授權的代理人,持有特別授權書,有權進行此行為。 4) 若被登記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者,由第三方(其監護人)申報。 5) 若被登記人為成年或具行為能力者,可自行申報,但仍可委託代理人,向其授予進行此行為的特別權限代其辦理,需出示授權書。 授權書 在父母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的出生登記時,任何一方均可互相代表進行登記,須持有特別授權此行為的授權書,該授權書須為私人繕寫文件並由被代表方簽署及認證筆跡(國籍規則第31條第3款)。 在父母未結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均由代理人代為出席的情況下,授予特定行為的授權書必須以公證文件形式簽署,或由被代表人以書面文件簽署並本人認證字跡與簽名,但如授權給律師,則只需由被代表人簽署的文件即可(《民事登記法》第43條)。 建議授權書應以本總領事館提供的專用範本為基礎起草,如有需要,可透過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向本總領事館索取範本。 履行父母責任 當父母其中一方因缺席、喪失行為能力或法院裁定的其他障礙而無法履行父母責任時,該責任將完全由另一方父母承擔;若另一方也無法履行,則可由依法確定的任何一方的家庭成員承擔(民法第1903條)。 透過登記繕錄出生登記 登記所需的文件因被登記人的情況而異(例如,是否已成年,或未成年,在此情況下又分14歲以上或以下)、申報人的情況(例如,父母是否單身或已婚,父親/母親是否不明等)、出生地點(在澳門、香港、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被登記人是否希望保留原名(非葡文名字),以及各項文件中被登記人、父母或祖父母的名字是否存在差異等其他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 要在本總領事館辦理出生登記(需事先透過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預約)[點擊此處以獲取預約表格] ,申報人須攜帶以下文件到場: 未成年被登記人需提交的文件 [點擊此處…] : • 出生登記聲明書 [點擊此處…] 。 • 被登記人有效當地出生證書(正本)。 • 被登記人有效當地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14歲或以上的被登記人,或當名字包含三個或以上詞語時,必須出示相應的官方文件來佐證其身份。 • 證件照照片一張。 • 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出生登記(如該資料在國家民事登記資料庫中有紀錄,領事館將免費提供)。如父母已婚,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出生登記上應有婚姻註記。否則,申報人可同時提交婚姻轉錄申請。 • 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有效公民證(正本) 。 • 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澳門身份證(正本)或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 • 外籍父/母的有效出生證書(正本)。 • 外籍父/母的有效護照(正本)。 • 父母的婚姻轉錄葡萄牙登記文件(如該資料在國家民事登記資料庫中有紀錄,領事館將免費提供)。 • 若父母之間沒有結婚,必須提供父母的有效當地婚姻狀況證書(正本) 。 在提交出生登記時, 1歲以下嬰兒可免到場。 未成年人(未滿18歲)出生登記免費。 18歲或以上被登記人需提交的文件 [點擊此處…] : • 出生登記聲明書 [點擊此處…] 。 • 被登記入的有效當地出生證書(正本)。此證明應證明與葡萄牙籍父母(父或母)的親子關係在未成年期間已被合法確立。 • 有效護照(正本) 。 • 證件照照片一張(如有)。 • 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出生登記(如該資料在國家民事登記資料庫中有紀錄,領事館將免費提供)。如父母已婚,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出生登記上應有婚姻註記。 • 葡萄牙籍父/母或父母雙方的有效公民證(正本)。 • 外籍父/母的有效出生證書(正本)。 • 外籍父/母的有效護照(正本)。 • 父母的結婚登記(如該資料在國家民事登記資料庫中有紀錄,領事館將免費提供)。 在中央登記局整合出生登記後,本總領事館的民事登記服務將免費發出相應的出生證書,並會通知申請人以領取該證書。此聯繫,以及在本領事館受理申請至完成期間所需進行的所有其他聯繫,將依據提交申請時所提供的葡萄牙國籍申請聲明中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進行。 民事登記程序將按照本總領事館受理的先後順序進行審查。在本總領事館受理的出生登記程序中提出的緊急申請,特別是關於預約和審核的申請,屬於例外情況,只有當申請人提出並提供文件證明迫切需要立即作出決定,以避免不可逆轉和無法彌補的損失時,該申請才會獲得批准。本總領事館對關於出生登記整合的申請,沿用葡萄牙登記與公證處(IRN)相同的標準 [點擊此處…] 。我們提醒您,根據這些指導方針,休假不被視為明顯的緊急情況。 出生登記轉錄 鑑於領事機構僅在有疑問的情況下使用此登記方式,處理案件所需的文件將僅在與申請人聯繫後,並對所提交的文件進行分析後才會確定接受申請。 註釋 1:本文件所載資訊,並不能替代對出生登記所需文件清單及相關法律文書內容的閱讀。如對其內容或其他此處未提及的特定情況仍有疑問,建議辦理預約親臨本總領事館進行當面諮詢,為此應根據需諮詢的事項,分別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或 [email protected]。[點擊此處以獲取預約表格] 。 註釋2:出生登記申請人的身份通過出示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來核實。如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則需提供經認證的文件影印件。 註釋3:申請出生登記所需的證書和其他文件正本需狀況良好、可讀且無塗抹。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本領事館保留不予接受的權利。 註釋4:用外語書寫的文件需附上相應的翻譯,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除外。如對所提交的外語文件的内容(待翻譯)有疑問,或在提交以上三種語言的書面文件時,領事館没有能够理解其內容的工作人員,將要求相關人士補交相應的翻譯,翻譯需根據法律规定辦理認證。 註釋5:出生登記申請,當事人可由第三方代表,包括律師。為此,需附上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民法典第262條所規定的授權書,該授權書需由公證人公證(如在香港)以及由公證人或私人公證員公證(如在澳門)。授權書應以葡萄牙語撰寫,如有需要,可同時以雙方使用的通用語言撰寫,當有葡文版本和其他語言版本之間出現歧義或不一致時,將以葡文版本為最終依據。(建議)按照本總領事館的範本,這些範本可通過電子郵件索取,郵箱地址為 [email protected]。本授權書中需清楚標明被授權人或委託人,並在提交申請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作識別。 註釋6:根據需要和方便審核, 本總領事館保留要求申請人額外提供其他文件(補充資料)之權利。出生
居住在澳門或香港的葡籍人士辦理結婚和婚姻轉錄,無論結婚雙方或單方為葡籍, 必須在本總領事館辦理婚前手續,通過該手續可核實不存在葡萄牙法律規定的婚姻障礙。需要瞭解有關方面的更多資訊,請在此處瀏覽 PGDL 網頁。 在辦理婚前手續後,如獲批核, 可以進行婚姻轉錄(如已在當地實體面前舉行婚禮,而沒有事先辦理婚前手續),或可在配偶雙方最初聲明中指定的地點舉行婚禮(理解為申請核實結婚資格, 首次表達結婚意願)。 如要在以下機關舉行婚禮: 1) 在本總領事館 - 結婚日期和時間由結婚雙方與總領事館商定。為此,相關方面必須指定一個首選日期和兩個備選日期。 2) 在另一個領事館或葡萄牙民事登記處或教堂 - 總領事館簽發必要的結婚證書(也稱為結婚資格證書),並將其連同婚前契約證書(如適用)一起送到結婚地點。 3) 在外國機關 - 總領事館簽發結婚資格證書。 婚禮舉行後: 1) 在總領事館,結婚登記是通過記錄來編製的。 2) 總領事館應相關方的要求,通過與另一實體的轉錄方式記錄結婚登記。婚姻轉錄也可以直接在任何葡萄牙民事登記處辦理,相關方需要在那裡出示相應的證書。 以非天主教的宗教儀式締結的婚姻, 得到在舉行婚禮的國家具權限當局的認可,可被允許登記。 需要瞭解有關此方面的更多資訊,請在此處瀏覽Instituto dos Registos e do Notariado (IRN) 網頁。 婚前協定 婚前協定是結婚雙方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將生效的財產制度的協議, 而且只能在登記後才可對第三方生效。 如婚姻制度受葡萄牙法律管轄: 1) 婚前協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達成:通過繕立公證書(發送電子郵件給[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或在總領事館作出聲明。 2) 婚前協定必須在結婚前簽署,但可在婚前或婚後出示。在這種情況下,結婚登記 會記錄婚前協定的簽署,以及財產制度的改變。 3) 婚前協定直到婚禮舉行之前是可以自由撤銷或修改的。 4) 如婚前協定在締結後 1 年內未舉行婚禮,婚前協定視為無效, 或婚姻已經締結及後 被宣布無效或撤銷, 婚前協定也視為無效。 5) 結婚雙方可在婚前協定中自由決定婚姻財產制度,可選擇一種標準制度(取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或規定他們認為在這方面適當的制度。 需要瞭解有關方面更多資訊,請瀏覽 IRN 網頁。 6)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要求在某種財產制度(強制性制度)下或在自由原則的某些限制下舉行婚禮。 7) 如結婚雙方不選擇財產制度,則婚姻應受取得共同財產制的約束。 財產制度的適用法律: 在2019年1月28日之前舉行並在葡萄牙登記或將要登記的婚姻中,適用於財產制度的法律是《葡萄牙民法典》第53條確定的法律,根據該條款, 1) 如配偶具有相同的國籍,則適用其原籍國的法律。 2) 如兩人不屬於同一國籍,則適用他們結婚時共同慣常居所的法律。 3) 如沒有這樣的法律,應適用婚姻第一居所的法律。 2016 年 6 月 24 日理事會2016/1103(歐盟)條例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生效,確定了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 該規定適用於2019年1月29日之後締結的婚姻,其中配偶中至少有一方是歐盟(EU)成員國的公民,居住在另一個國家(歐盟或歐盟以外)或在那裡擁有資產,即配偶/配偶之一為葡萄牙人,居住在葡萄牙境外或在葡萄牙境外擁有資產(以及, 在婚姻存續期間,當您在國外改變居住地或在國外獲得財產時)。 根據本條例第22條,希望結婚的配偶可以通過書面協定指定或修改適用於其婚姻的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 在2019年1月29日之前或之後結婚的配偶,如該婚姻仍然有效,也可簽訂本協定,修改適用於其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並選擇該條例第22條所述的法律之一。 如協定在婚前簽署,書面協定可以包含在總領事館草擬的婚前協定中作為辦理婚前手續的一部分。如協定是在婚後簽署,則必須採取繕立公證書的形式(也可在本總領事館簽署)。 在沒有根據《條例》第22條作出法律選擇協議的情況下,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應 為相應國家的法律: 1) 配偶雙方在結婚後首次共同居所的國家法律。 2) 或在沒有上述情況下,在締結婚姻時配偶的共同國籍的國家法律。 3) 或在沒有上述情況下,在締結婚姻時,配偶雙方在考慮到所有情況後,與婚姻最有密切聯繫的國家法律。 婚前協定手續說明: 為了在舉行婚禮之前通過向總領事館作出聲明方式來辦理婚前協定,在辦理婚前手續時提交的文件已足夠。 需要瞭解辦理繕立公證書所需的輔助文件,應在此處參閱我們的(公證人)網頁。 婚前手續 希望在總領事館結婚人士(或希望在葡萄牙境內辦理結婚人士)必須親自或通過足夠的代理人申報,並申請辦理相應的婚前手續。 需要在本總領事館申請辦理婚前手續(發送電子郵件給 [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配偶雙方必須出席預約並附上以下文件 [點擊這裡...] (至少在預定婚禮日期前一個月提交): • 結婚申請書(使用本總領事館的格式); 葡萄牙籍配偶: • 有效公民證或認別證; 外國籍配偶: • 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同等文件; • 由出生地民事登記處簽發的出生證明書 • 由出生地具權限當局簽發的結婚資格證明 還有: • 婚前協定證明書(如有簽署)或適用於婚姻制度的法律選擇協定(如有)。 注1:申請預約時, 結婚申請書的樣本會以電郵方式向結婚雙方提供。申請人必須用黑筆,葡萄牙語,不得修改或刪除,及用大寫字母填寫,並將該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申請書在提交時填寫日期及由結婚雙方簽署,並由收到文件的總領事館職員確認和現場簽署。 注2:如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是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需要父母雙方在場,並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或出示對未成年人結婚同意筆錄或解除親權證明書。 注3:所有以外語書寫的文件必須附上相應的葡語譯文, 以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書寫除外。如有需要,將通知相關方提交根據法律規定的葡語翻譯文本。 注4: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當局草擬或核證的文件和譯文,如用於在本總領事館辨理結婚手續,只要已加蓋公章,即可獲豁免任何認證。 注5:由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的外國當局簽發的文件和譯文必須依法正式認證,即由其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進行簽名公證,或由海牙認證(如由簽署相應公約的國家簽發)。 注6:外國出生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必須具有簽發國對此類行為要求的有效性。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則無有效期。 注7:在提交申請後, 本總領事館保留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之外的資訊和其他(補充)文件的權利,以便澄清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對申請作出決定。 婚姻轉錄 在當地民事登記機關或宗教主持面前辦理的結婚登記,是根據外國當局根據慶祝地點法律簽發的證明婚姻的文件,在本總領事館以轉錄方式起草的。 相關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辦理婚姻轉錄登記 (由結婚相關方或證明與轉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士辦理) 。 如結婚前沒有辦理婚前手續(法律要求),本總領事館的轉錄須事先辦理婚前手續。 需要向本總領事館申請婚姻轉錄(發送電子郵件給 [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相關方必須附上以下文件 [點擊這裡...] : • 婚姻轉錄申請書(使用本總領事館的格式); 葡萄牙籍配偶: • 有效公民證或認別證; 外國籍配偶: • 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同等文件 • 由出生地民事登記處簽發的出生證明書 還有: • 在地方當局或堂區登記處舉行的結婚登記證明書; • 婚前協定證明書(如有簽署)或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選擇協定(如有簽署)。 注1:申請預約時, 婚姻轉錄申請書的樣本會以電郵方式向婚姻配偶雙方提供。申請人必須用黑筆,葡萄牙語,不得修改或刪除,及用大寫字母填寫,並將該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申請書在提交時填寫日期及由相關方簽署,並由收到文件的總領事館職員確認和簡簽。 注2:所有以外語書寫的文件必須附上相應的葡語譯文, 以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書寫除外。如有需要,將通知相關方提交根據法律規定的葡語翻譯文本。 注3: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當局草擬或核證的文件和譯文,如用於在本總領事館辨理結婚手續,只要已加蓋公章,即可獲豁免任何認證。 注4:由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的外國當局簽發的文件和譯文必須依法正式認證,即由其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進行簽名公證,或由海牙認證(如由簽署相應公約的國家簽發)。 注5:外國出生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必須具有簽發國對此類行為要求的有效性。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則無有效期。 注6:在提交申請後, 本總領事館保留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之外的資訊和其他(補充)文件的權利,以便澄清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對申請作出決定。結婚
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是以轉錄方式作登記的。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 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 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死亡紀錄的全文副本之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 3) 死者的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 若死者屬已婚人士,結婚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 死者的生存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a) 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 免費死亡
經葡萄牙當局適當審查和確認的相關司法判決後,領事館可對葡萄牙公民在外國離婚的事實作出相關轉錄登記。經澳門或香港法院判決的離婚判決應經葡萄牙中級法院(“Tribunal da Relação em Portugal”)(任一位於科英布拉(“Coimbra”)、埃武拉(“Évora”)、吉馬良斯(“Guimarães”)、里斯本(“Lisboa”)及波爾圖(“Porto”)的中級法院)作審查和確認;利害關係人應在葡萄牙聘請律師並向其尤其提供以下文件: 1) 已被確定的離婚判決之證明 2) 在澳門發出:不需要確認該證明。 3) 在澳門發出並用葡萄牙語書寫:不需要翻譯。 4) 在香港發出:需要確認該證明。 在香港發出:需要由已宣誓之翻譯人員將經確認的證明及其附件(判決書)的內容翻譯成葡萄牙語(上述文件的譯本亦須獲證明)。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 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 經葡萄牙當局審查及確認外國離婚判決後所作出的裁判之證明; 3) 具葡萄牙國籍的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注意: a) 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3)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