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登記和國籍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領事館是為常居於或偶爾在國外的葡萄牙人提供民事登記服務之特別機關。領事館尤其有權限作出以下民事登記行為:

1) 於外國之出生(注意事項:國外出生之登記乃賦予葡籍的行為);

2) 兩名葡萄牙人或一名葡萄牙人與一名外國人於外國結婚;

3) 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

 

國籍(一般資訊)

 

在領事館作出的大多數與民事登記有關的行為均與獲得葡籍有關聯的。國籍是一種將人與國家連結起來的法律關係 ﹣在此,是與葡萄牙連結起來。葡萄牙國籍可按法律規定或意願以賦予形式獲得,又或按意願、完全收養或歸化以取得形式獲得。

通過法律規定,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 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若父親或母親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居住在葡萄牙領土,不論有關居住之依據為何,以及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3) 本人出生在外國,而在本人出生時,本人的出生記載內載明本人母親或父親是向葡萄牙國家提供服務的;

4) 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並沒具有其他國籍。

 

通過意願,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 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外國,以及本人的出生事實被登錄於葡萄牙民事登記或葡萄牙領事館,又或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最常見的情況);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父母雙方均沒有向其國家提供服務,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並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而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意願,取得葡萄牙國籍:

1) 母親或父親獲得葡萄牙國籍,且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能力人並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2) 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結婚至少3年,且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3) 外國人以聲明方式為之,且須提交司法確認事實婚狀況的證明文件,而作出聲明時,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逾三年(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4) 在本人為無能力人的時候以聲明方式喪失葡萄牙國籍,且在本人為有能力人時以聲明方式為之。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經葡萄牙籍人士以完全收養方式收養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歸化,取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1) 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外國人: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6年;

c)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d)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2)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之未成年人:

a)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c) 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或未成年人至少在葡萄牙領土完成基礎教育六年級。

3) 曾具有葡萄牙國籍之人士,在其喪失葡萄牙國籍期間,從未獲得其他國籍,且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4) 出生在外國的人士,且該人士至少有一名直系二親等的葡萄牙籍之尊親屬,以及滿足以下條件(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5) 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的人士並在遞交申請前的十年內慣常地逗留在葡萄牙領土,以及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6) 並非無國籍且曾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之卑親屬、葡萄牙後裔社群成員和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或被要求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重要服務之人士,且滿足以下條件: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喪失葡萄牙國籍必須經利害關係人本人作出申請且在該利害關係人具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

反對按意願或收養取得葡萄牙國籍之依據如下︰

1) 不存在與國家社群有效的聯繫;

2)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3) 擔任葡萄牙以外的國家的非以技術性質為主之公職或向葡萄牙以外的國家提供非強制性的軍事服務。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 [email protected]

備註: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

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請在“出生” 參閱有關出生登記的詳情。請在“認定” 參閱有關公證認定的詳情。

 

出生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 [email protected]

注意:

1歲以下的未成年待被登記人不須到領事館辦理手續。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在國外出生的登記乃賦予葡籍的行為。

(注意:關於在香港出生的特殊情況: 見備註關於出生前建議進行之流程。)

所需文件:

1) 每名聲明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 載有待被登記人及聲明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 若聲明人並非待被登記人的父母,則須提供附加文件:能證明聲明人具備相關權力及資格的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授與特別權力之授權書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 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聲明人及待被登記人之出生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 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聲明人之婚姻證明(若適用),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6) 待被登記人背景為白色的護照尺寸(3.5 x 4.5 cm)的彩色正面免冠之近照乙張。

 

注意:

a) 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續費: 免費(未成年人)

備註:

1) 須向領事館提供以葡萄牙語或英語書寫的待被登記人聯絡地址,以及其聯絡電話號碼及出生時間。

2)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3) 關於父母均具葡萄牙國籍,且出生在香港的人士:一般情況下,因新生兒仍未取得任何證件,故不能來澳。為免此可能衍生的不便, 建議處理流程如下(此流程應適用於大多數的情況,尤其屬澳門居民的情況)

a) 接近預產期的幾個星期之前,準母親可簽發授權書予準父親,以便授予準父親在將來作出關於共同子女出生聲明之特別權力(可在領事館簽署該授權書:見以下範本)。

b) 子女出生後,父親可帶備母親簽發的授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見上文)到位於澳門的領事館,以便作出相關出生聲明。

c) 當出生記載已歸入葡萄牙的民事登記(在正常情況下,約需要兩個工作天的時間),可發出臨時護照予新生兒,以便其可出入境(尤其作港澳兩地往返之用)。

d) 授權書範本:

“Procuração  da futura mãe ao futuro pai

[com reconhecimento presencial de letra e assinatura]:

 

……… (nome completo da futura mãe), no estado de ……… (casada/ solteira/ divorciada/ viúva), natural de ……… (freguesia, concelho e país), com residência habitual em ………, de nacionalidade ………, portadora do ………(cartão de cidadão, bilhete de identidade ou, sendo estrangeira, passaporte), com o nº ……… emitido em ……… (local e data), constitui seu procurador com poderes especiais para registar como cidadão português no Consulado-Geral de Portugal o filho comum de ambos cujo nascimento está previsto ter lugar em Hong Kong cerca do dia ……… (data), ao senhor ……… (nome completo do futuro pai), no estado de ……… (casado/ solteiro/ divorciado/ viúvo), natural de ……… (freguesia, concelho e país), com residência habitual em ………, de nacionalidade ………., portador do (cartão de cidadão, bilhete de identidade ou, sendo estrangeiro, passaporte), com o nº ……… emitido em ……… (local e data), praticando e assinando tudo o que seja necessário para o indicado fim, nomeadamente, a declaração para efeitos de inscrição do nascimento e de atribuição de nacionalidade.

Macau, ……… (data)”

 

 

結婚

 

居住在澳門或香港的葡籍人士辦理結婚和婚姻轉錄,無論結婚雙方或單方為葡籍, 必須在本總領事館辦理婚前手續,通過該手續可核實不存在葡萄牙法律規定的婚姻障礙。需要瞭解有關方面的更多資訊,請在此處瀏覽 PGDL 網頁。

在辦理婚前手續後,如獲批核, 可以進行婚姻轉錄(如已在當地實體面前舉行婚禮,而沒有事先辦理婚前手續),或可在配偶雙方最初聲明中指定的地點舉行婚禮(理解為申請核實結婚資格, 首次表達結婚意願)。

如要在以下機關舉行婚禮:

1) 在本總領事館 - 結婚日期和時間由結婚雙方與總領事館商定。為此,相關方面必須指定一個首選日期和兩個備選日期。

2) 在另一個領事館或葡萄牙民事登記處或教堂 - 總領事館簽發必要的結婚證書(也稱為結婚資格證書),並將其連同婚前契約證書(如適用)一起送到結婚地點。

3) 在外國機關 - 總領事館簽發結婚資格證書。

婚禮舉行後:

1) 在總領事館,結婚登記是通過記錄來編製的。

2) 總領事館應相關方的要求,通過與另一實體的轉錄方式記錄結婚登記。婚姻轉錄也可以直接在任何葡萄牙民事登記處辦理,相關方需要在那裡出示相應的證書。

 

以非天主教的宗教儀式締結的婚姻, 得到在舉行婚禮的國家具權限當局的認可,可被允許登記。

需要瞭解有關此方面的更多資訊,請在此處瀏覽Instituto dos Registos e do Notariado (IRN) 網頁。

婚前協定

婚前協定是結婚雙方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將生效的財產制度的協議, 而且只能在登記後才可對第三方生效。

如婚姻制度受葡萄牙法律管轄:

1) 婚前協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達成:通過繕立公證書(發送電子郵件給[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或在總領事館作出聲明。

2) 婚前協定必須在結婚前簽署,但可在婚前或婚後出示。在這種情況下,結婚登記 會記錄婚前協定的簽署,以及財產制度的改變。

3) 婚前協定直到婚禮舉行之前是可以自由撤銷或修改的。

4) 如婚前協定在締結後 1 年內未舉行婚禮,婚前協定視為無效, 或婚姻已經締結及後 被宣布無效或撤銷, 婚前協定也視為無效。

5) 結婚雙方可在婚前協定中自由決定婚姻財產制度,可選擇一種標準制度(取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或規定他們認為在這方面適當的制度。 需要瞭解有關方面更多資訊,請瀏覽 IRN 網頁。

6)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法律要求在某種財產制度(強制性制度)下或在自由原則的某些限制下舉行婚禮。

7) 如結婚雙方不選擇財產制度,則婚姻應受取得共同財產制的約束。

財產制度的適用法律:

在2019年1月28日之前舉行並在葡萄牙登記或將要登記的婚姻中,適用於財產制度的法律是《葡萄牙民法典》第53條確定的法律,根據該條款,

1) 如配偶具有相同的國籍,則適用其原籍國的法律。

2) 如兩人不屬於同一國籍,則適用他們結婚時共同慣常居所的法律。

3) 如沒有這樣的法律,應適用婚姻第一居所的法律。

2016 年 6 月 24 日理事會2016/1103(歐盟)條例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生效,確定了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

該規定適用於2019年1月29日之後締結的婚姻,其中配偶中至少有一方是歐盟(EU)成員國的公民,居住在另一個國家(歐盟或歐盟以外)或在那裡擁有資產,即配偶/配偶之一為葡萄牙人,居住在葡萄牙境外或在葡萄牙境外擁有資產(以及, 在婚姻存續期間,當您在國外改變居住地或在國外獲得財產時)。

根據本條例第22條,希望結婚的配偶可以通過書面協定指定或修改適用於其婚姻的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

在2019年1月29日之前或之後結婚的配偶,如該婚姻仍然有效,也可簽訂本協定,修改適用於其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並選擇該條例第22條所述的法律之一。

如協定在婚前簽署,書面協定可以包含在總領事館草擬的婚前協定中作為辦理婚前手續的一部分。如協定是在婚後簽署,則必須採取繕立公證書的形式(也可在本總領事館簽署)。

在沒有根據《條例》第22條作出法律選擇協議的情況下,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應

為相應國家的法律:

1) 配偶雙方在結婚後首次共同居所的國家法律。

2) 或在沒有上述情況下,在締結婚姻時配偶的共同國籍的國家法律。

3) 或在沒有上述情況下,在締結婚姻時,配偶雙方在考慮到所有情況後,與婚姻最有密切聯繫的國家法律。

婚前協定手續說明:

為了在舉行婚禮之前通過向總領事館作出聲明方式來辦理婚前協定,在辦理婚前手續時提交的文件已足夠。

需要瞭解辦理繕立公證書所需的輔助文件,應在此處參閱我們的(公證人)網頁。

婚前手續

希望在總領事館結婚人士(或希望在葡萄牙境內辦理結婚人士)必須親自或通過足夠的代理人申報,並申請辦理相應的婚前手續。

需要在本總領事館申請辦理婚前手續(發送電子郵件給 [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配偶雙方必須出席預約並附上以下文件 [點擊這裡...] (至少在預定婚禮日期前一個月提交):

• 結婚申請書(使用本總領事館的格式);

葡萄牙籍配偶:

• 有效公民證或認別證;

外國籍配偶:

• 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同等文件;

• 由出生地民事登記處簽發的出生證明書

• 由出生地具權限當局簽發的結婚資格證明

還有:

• 婚前協定證明書(如有簽署)或適用於婚姻制度的法律選擇協定(如有)。

注1:申請預約時, 結婚申請書的樣本會以電郵方式向結婚雙方提供。申請人必須用黑筆,葡萄牙語,不得修改或刪除,及用大寫字母填寫,並將該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申請書在提交時填寫日期及由結婚雙方簽署,並由收到文件的總領事館職員確認和現場簽署。

注2:如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是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需要父母雙方在場,並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或出示對未成年人結婚同意筆錄或解除親權證明書。

注3:所有以外語書寫的文件必須附上相應的葡語譯文, 以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書寫除外。如有需要,將通知相關方提交根據法律規定的葡語翻譯文本。

注4: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當局草擬或核證的文件和譯文,如用於在本總領事館辨理結婚手續,只要已加蓋公章,即可獲豁免任何認證。

注5:由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的外國當局簽發的文件和譯文必須依法正式認證,即由其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進行簽名公證,或由海牙認證(如由簽署相應公約的國家簽發)。

注6:外國出生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必須具有簽發國對此類行為要求的有效性。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則無有效期。

注7:在提交申請後, 本總領事館保留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之外的資訊和其他(補充)文件的權利,以便澄清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對申請作出決定。

婚姻轉錄

在當地民事登記機關或宗教主持面前辦理的結婚登記,是根據外國當局根據慶祝地點法律簽發的證明婚姻的文件,在本總領事館以轉錄方式起草的。

相關方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辦理婚姻轉錄登記 (由結婚相關方或證明與轉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人士辦理) 。

如結婚前沒有辦理婚前手續(法律要求),本總領事館的轉錄須事先辦理婚前手續。

需要向本總領事館申請婚姻轉錄(發送電子郵件給 [email protected]提前預約),相關方必須附上以下文件 [點擊這裡...]

• 婚姻轉錄申請書(使用本總領事館的格式);

葡萄牙籍配偶:

• 有效公民證或認別證;

外國籍配偶:

• 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同等文件

• 由出生地民事登記處簽發的出生證明書

還有:

• 在地方當局或堂區登記處舉行的結婚登記證明書;

• 婚前協定證明書(如有簽署)或適用於婚姻財產制度的法律選擇協定(如有簽署)。

注1:申請預約時, 婚姻轉錄申請書的樣本會以電郵方式向婚姻配偶雙方提供。申請人必須用黑筆,葡萄牙語,不得修改或刪除,及用大寫字母填寫,並將該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提交。申請書在提交時填寫日期及由相關方簽署,並由收到文件的總領事館職員確認和簡簽。

注2:所有以外語書寫的文件必須附上相應的葡語譯文, 以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書寫除外。如有需要,將通知相關方提交根據法律規定的葡語翻譯文本。

注3: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當局草擬或核證的文件和譯文,如用於在本總領事館辨理結婚手續,只要已加蓋公章,即可獲豁免任何認證。

注4:由法院或其他具權限的外國當局簽發的文件和譯文必須依法正式認證,即由其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進行簽名公證,或由海牙認證(如由簽署相應公約的國家簽發)。

注5:外國出生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必須具有簽發國對此類行為要求的有效性。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有效期為6個月,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證明書則無有效期。

注6:在提交申請後, 本總領事館保留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之外的資訊和其他(補充)文件的權利,以便澄清需要解決的問題,並對申請作出決定。

 

死亡

 

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是以轉錄方式作登記的。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 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 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死亡紀錄的全文副本之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

3) 死者的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 若死者屬已婚人士,結婚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 死者的生存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a) 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 免費

 

離婚

 

經葡萄牙當局適當審查和確認的相關司法判決後,領事館可對葡萄牙公民在外國離婚的事實作出相關轉錄登記。經澳門或香港法院判決的離婚判決應經葡萄牙中級法院(“Tribunal da Relação em Portugal”)(任一位於科英布拉(“Coimbra”)、埃武拉(“Évora”)、吉馬良斯(“Guimarães”)、里斯本(“Lisboa”)及波爾圖(“Porto”)的中級法院)作審查和確認;利害關係人應在葡萄牙聘請律師並向其尤其提供以下文件:

1) 已被確定的離婚判決之證明

2) 在澳門發出:不需要確認該證明。

3) 在澳門發出並用葡萄牙語書寫:不需要翻譯。

4) 在香港發出:需要確認該證明。

在香港發出:需要由已宣誓之翻譯人員將經確認的證明及其附件(判決書)的內容翻譯成葡萄牙語(上述文件的譯本亦須獲證明)。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 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 經葡萄牙當局審查及確認外國離婚判決後所作出的裁判之證明;

3) 具葡萄牙國籍的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注意:

a) 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3)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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