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申請方式: | 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
必須文件: | 1) 公民證或認別證;
2)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居留許可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居留許可; 3)選民證(若有)。 |
手續費: | 免費 |
辦理時間: | 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
備註: | 1)在外國,選民登記的作出屬自願性質的。不會自動作出選民登記,且該登記並非強制性的。因此,選民需要向領事館提起相關程序。
2)關於持有公民證的選民,若為著該公民證發出的效力而指定的地址屬在本國領土的地址,選民將自動被登記於該地址。 3)在不妨礙上述規定的適用下,為著產生選民登記方面的相關效力,選民可對地址作出更改(例如更改為在外國的地址),只要該更改是在選舉期以外的期間作出的。 4)若利害關係人將其載於公民證的地址從在葡萄牙的地址更改為在外國的地址,電腦系統將會刪除該利害關係人在葡萄牙的選民登記。在這種情況下,該選民必須開展相關選民登記程序,且可向本領事館提出開展該程序的申請。 5)在任何選舉行為作出日的前60天起,將中止作出選民登記。 6)所有選民均有權作出登記和有義務檢查其選民登記資料是否正確無誤,若發現錯誤或遺漏的情況,亦有義務申請作出更正(且更正的申請只可在選民登記中止期以外的期間提出)。 7)於領事館作出個人資料的登記並不產生與選民登記有關的效力。 8)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參閱詳情。 |